斗门区交通管理所、金湾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所提交的资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经审查合格的公司,交通部将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珠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8年4月30日)。
八、工作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尽早研究布署,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资料,保质保量完成核查工作。
(二)业务部门人员要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提供相片等有关资料(含电子版本),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核查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行业管理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征缴水路运输管理费,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对歇业、转让、报废或增加运输船舶时要做好规费征收台帐,以备核查。
(五)各管理部门在核查期间要加大水运市场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到重点水域、企业和船舶开展对违规行为的稽查,有效打击非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工作,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要求各水运企业建立诚信、文明、安全经营的长效机制,确保水运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