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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凡已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企业未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经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仍未符合《规定》要求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制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认真按照《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总结我市组织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系列既切合我市实际又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大力开展《规定》宣传活动

  认真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的宣贯会,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站、交通局网、电台、报刊等媒体,大力、全方位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三)认真开展企业经营资质普查

  认真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相关表格,组织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质自查。各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自查表格的填写工作予以主动指导,要求并督促企业如实、按时填报。同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企业经营资质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时建立统计台帐,为《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保证。

  (四)严格把关,认真评估

  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评估工作小组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做到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分工合作、落实责任。

  (五)加强经营资质动态监管

  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是经营资质动态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树立市场准入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理念,认真做好年度核查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不定期检查工作,建立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预警制度,加大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对未能保持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定期将企业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六)及时总结汇报

  认真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客观、全面和及时对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评估小组应当积极配合市水运处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及时将贯彻实施《规定》和评估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和企业的有关意见反馈市水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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