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申报(2008年9月1日-10月30日)
已取得或未取得经营资质认可的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配备有关管理人员和调整运力规模,在10月30日前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向市水运处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资料,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
2、资质核实(2008年9月1日-11月10日)
各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各项资料,严格按照《规定》关于管理人员和运力规模两大指标的考核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市水运处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记录在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表内。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退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的当天上报评估小组。
3、资质评估(2008年10月1日-11月20日)
经营资质评估小组在收到已调查核实申报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经评估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未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有效期限一个月)。
4、限期整改(2008年11月21日-12月20日)
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必须在整改期限内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前,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向市水运处提交整改报告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各项资料,重新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
5、限期整改重新核实、评估(2008年12月21日-12月30日)
各交通主管部门对限期整改企业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市水运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上报经营资质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经评估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资质认可证书,未获得资质认可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四)经营资质动态监管阶段(自2009年起)
已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企业,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当发生股东、注册资本、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部门及其职责、运力规模等情况,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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