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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交通局公众网站;

  2、交通各行政服务窗口设公开栏、公告栏、电子屏幕,印制宣传单张或手册等;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5、交通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会;

  6、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期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需及时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原则上要求当天公开,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收到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程序。

  1、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职责和要求,指定人员负责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对需要公开的内容,登录局OA系统的“行政事务审批”栏目,填写“交通局公众网信息上网发布审批”表单相关的内容,栏目,填写相关的内容,按“申请人-科室(或单位)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或(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或(重要内容增加局领导审核环节)--局办公室安排发布”流程进行。对公开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和维护。2、已签发的文件属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直接安排发布。

  3、以局名义提供给新闻媒体的信息,经相关科室(或单位)领导审核后,按对外宣传的管理程序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发。

  (四)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交通信息的收费。

  1、依申请提供政府交通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

  2、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交通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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