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严格执行《保安计划》,落实各项保安措施
1、提升保安等级。7、8、9三个月,全国港口在不对外宣布的情况下,实行二级保安措施。为此,各港口设施要在近期对《保安计划》进行一次回顾,对二级保安措施加以完善,确保各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
2、加强工作协调。港政部门要加强与口岸单位(边防、海关、海事、公安等)的协调,完善港口保安的联络和协作机制,共享安全监控、检查、巡逻、救护等方面的资源,形成保安工作的合力。
3、加强培训教育和练习。要通过形式、各种层次的培训教育,增强港口设施工作人员,尤其市外聘保安人员的保安警惕性和岗位保安业务水平,提高其防恐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港口设施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保安练习,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岗位保安要求,能够熟练执行各种保安措施。
4、国际客运码头要严防死守。国际客运(滚)班轮和国际旅游船停靠码头(包括临时停靠)时,港区必须实行物理封闭、隔离,对上下船人员实行分区管理,要配备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对上下船人员和行李进行检查,船舶有人员上下时,要有人值守和巡逻。
5、危险品码头要重点监控。危险品码头必须实行物理封闭,严格管理。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码头前沿水域的巡逻,并对码头前沿水域划定特别警戒线。危险品作业时,港口企业应安排人员值守。
6、严格港区保安管理。港区要实现监控全覆盖或值勤人员巡逻必到点。要严格加强门岗管理,尽可能减少进港人员、车辆。必须进港的人员和车辆,实行查验放行登记,还应要求其换乘港区自备车辆全程陪同。所有进港车辆实行100%检查放行,进港集卡车辆每车只允许司机一人进港。有条件的港口设施要对港区实行分区管理,限制区和重点部位要安排人员值守并实行二次查验。
7、目前在建、改扩建码头,边施工边生产的,为了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已投入生产的对外开放码头区域应与建设工程实现有效隔离。
(二)内贸码头要尽快行动起来,建立港口保安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2004年起,我国所有对外开放港口设施开展了以防范恐怖活动为主的港口保安工作,大量的内贸码头并未开展履约工作,普遍缺乏防范恐怖活动的意识,没有建立防范恐怖体系。但是,内贸码头数量众多,还有大量涉及客运(滚装)、危险品等业务,一旦发生重特大恐怖事件,将会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害,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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