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客运站应当在下列区间中设置隔离设施:
(一)安全检查区与售票或候车(船)大厅之间;
(二)候车(船)大厅与上车(船)区之间(即验票处);
(三)旅客上车(船)区与落客区之间;
(四)进出站场的行车通道与人行通道。
第八条 客运站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落实责任监督管理人员,维持站内乘车(船)秩序。
第九条 安全检查区应当设置在客运站或候车(售票)区出入口处,作为旅客乘车(船)必经通道。
第十条 在安全检查区或客运站出入口的醒目处,应当张贴的“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等相关事项告示(附英文版)。告示包括如下内容:
(一)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范围、种类及品名;
(二)不得随身携带须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的物品;
(三)旅客携带行包超过《汽车(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重量或体积、长度,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的物品;
第十一条 旅客行包需要托运的,应按照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电脑网络服务系统,提高旅客乘车(船)效率和服务质量。
近期应健全电脑网络服务系统应包括:联网售票系统、验票系统等;远期(2010年春运前)应建设行包安全监控(条形码跟踪校验)系统。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本规范设置。
已建客运站的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本规范作为客运站验收、经营许可及许可延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
一、托运(管)告知。托运(管)受理人在受理前须向托运(管)人告知禁运物品的范围,并提供合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