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考核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对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按以下内容进行岗位责任考核:
(一)目标任务。主要考核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情况和工作实绩,包括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业绩或贡献等。
(二)行为规范。主要考核工作作风、服务态度、道德品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主要考核出勤率,以及执行纪律、制度、规定等方面情况。
(四)学习培训。主要考核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培训方面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责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每年12月30日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编写次年单位、科室责任书的初稿,次年的交通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定稿。内容包括:上级部门(含省交通厅、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决策;年度白皮书相关任务;局党组工作部署,局党组、局务会议重要决定事项;局领导、本单位、本科室安排的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事项等。定稿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签订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书。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将交通局部署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单位(科室)负责人与本单位(本科室)工作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将职责、任务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
考核步骤和程序:
(一)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的考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作自评报告;考核领导小组按程序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评价,征求局分管领导意见,最后,结合群众评议、行政检查、绩效评估、机关作风(行风)评议等情况,全面分析工作实绩与不足,形成考核评价综合报告,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