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货物托运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市交通行业稳定,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经营者必须核对托运货物品名、数量,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必须核实托运人身份证件,实行实名登记制。必须建立健全台帐,做到有据可查,确保奥运会期间经营有序,运行安全。
二、货物托运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托运。
三、货运站经营者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站内巡查和进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站内存放任何危险化学品,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确保运输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