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省政府川府函【2008】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成国土资发〔2008〕340号)
金牛分局:
你局《关于执行省政府川府函【2008】88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国土资金发【2008】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已经对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五城区(含高新区)前3年度相关统计资料制订,并在征求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执行。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今后将每年进行调整。
青苗(大春、小春)补偿在按川府函【2008】73号文件制订的2008年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向社会公布前,暂按市国土资源局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2007年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待新标准向社会公布执行后,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