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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情况清理和督促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和督促动工建设项目范围
  1、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但超过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2、《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时间的,从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3、签订了《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的项目。
  二、处置办法
  1、下达《促建通知书》。清理出来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促建通知书》,督促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3、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并限制参与土地竞买。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不接受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参加成都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4、将闲置土地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土地闲置情况及相关企业信息纳入《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逐一登记,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用地信息通报相关金融机构。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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