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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有关做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有关做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116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精神,针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反映出来的各区(市)县在" 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方面存在的突破政策界限、擅自扩大确权范围、以确代征、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问题,现将"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是为了城市建成区内历史上因征地剩下的零星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而不是为了增加国有建设用地,更不能以确代征。因此,确权工作必须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05]42号文件,下称42号文件)规定的确权条件规范地进行,确权的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现状范围内因征地剩余的少量的零星的集体土地;(2)人均土地不足0.3亩;(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撤消了村组建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报征后转为国有土地。
  二、对已经确权的"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处理意见
  1、对符合4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为国有土地的,确权批文予以保留,其中未办理供地手续已建设的依法完善供地手续,未办理供地手续也未建设的由政府收购储备。
  2、对不符合4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为国有土地的,确权批文予以撤消,其中已拆迁或已供地或已建设的,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未拆迁或未供地也未建设的,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三、要求
  1、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尽快按照以上处理意见对本辖区内的"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情况进行清理处置,并在2008年6月底前将处置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处和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将不定期地对"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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