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
(成国土资发〔2008〕100号)
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续期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彭国土资发〔200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登记机关可在该宗地的土地登记簿上填写"依法自动续期"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在土地权利证书上作注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在其土地权利证书的备注栏内作相应记载。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对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应予批准,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续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