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者,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宅基地流转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户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户退出宅基地。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含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并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国土部门为其出具退出宅基地的证明。
  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含房屋),其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收购储备,收购价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货币补偿标准确定,或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现房安置标准进行住房置换,原宅基地复耕。
  国土部门收购的零星分散宅基地,具备成片整理条件的,纳入土地整理项目区报批立项和验收,新增的耕地交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