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
  (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持集体土地所有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决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再次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二十四条 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和提供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