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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八条 流转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合法取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将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涉及现使用权人的须经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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