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规定执行。
2、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3、按照试点区域、重点镇、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序进行实地大比例尺测量,或利用最新大比例尺地形图进行修补测,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4、建立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统计簿或统计台帐。
(三)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四)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包括:商业用地(211)、餐饮旅馆业用地(213)、其他商服用地(214)、工业用地(221)、采矿用地(222)、仓储用地(223)、公共基础设施用地(231)、瞻仰景观休闲用地(232)、机关团体用地(241)、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用地(243)、文化用地(244)、医疗卫生用地(245)、慈善用地(246)、农村宅基地(253)、空闲宅基地(254)、水工建筑用地(272)。
(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3、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至达到面积标准。
4、确定空闲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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