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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确权要求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
  对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需要先进行登记的,其耕地分类面积不得小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2007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数据。二次调查相应工作完成后,对现状耕地、建设用地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的差异进行处理,经批准后,按照经认可的面积统一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时间安排
  1、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2、龙泉驿区、双流县、彭州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
  3、五城区(含高新区)、青白江区、温江区、郫县、新都区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4、金堂县、大邑县、邛崃市、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崇州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
  (一)确权范围和条件
  1、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按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局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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