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0日)废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