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3月24日)
为进一步推动、规范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我办在前段时间对部分单位清理结果审核的基础上,对需要明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制定了本意见,供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职责分工
1、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政府办公厅(室)或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部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是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目前清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政府本级信息的清理及目录、指南的编制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各部门的信息清理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培训、汇总、审核;市、县监察局和各部门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推进、检查、督导,市、县公共资料查阅场所由档案局负责提供和日常管理。
二、关于清理的程序
清理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相关信息进行清理,并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2、保密审查。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单位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由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单位保密机构把握不准的事项,由单位保密机构送市保密局进行认定。保密局联系电话:3113645 联系人:于英亮(市保密局副局长)
3、政府法制办审核。各部门自行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市、区)政府本级清理结果在同级政府法制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4、编制指南、目录和信息。经法制办审核后,由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后的规范要求编制指南、目录和信息,并辑印成册。县级人民政府将县本级的政府信息资料送市监察局5套,市政府各部门需印制15套,分送市监察局(3套)、法制办(2套)、行政服务中心文档查阅中心(5套)、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5套)。
5、网上填报和审核。为保障网上公开,各单位根据市信息化办网上公开的要求,利用全市统一的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将需公开信息从网上进行填报,先经本部门审核,再交市法制办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