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企业自造的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抚育间伐和达到采伐年龄需要采伐的,其采伐指标给予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逐级上报省林业局从机动指标中安排解决。
(十九)对企业、农户等造林主体利用非林业用地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其采伐不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限制。在确保更新的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十)鼓励将现有残次林改造成工业原料林,残次林改造需要采伐现有林木的,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不足的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十一)工业原料林的采伐迹地,要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新。
(二十二)简化木材采伐审批手续,逐步推行预约办证,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交由所在地的乡镇林业站办理。
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二十三)凡是以木(竹)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竹)材提取10-20元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生产成本。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十四)造林企业按照《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认定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二十五)扶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各地要把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项目建设与企业兴办工业原料林基地相结合,从中调出30-50%的资金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种苗培育和造林。
2、对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竹),属于企业投资所得部分,其育林基金比照国有林场征管办法执行。
3、支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单位申请银行政策性贴息贷款专项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十六)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政策的扶持。
(二十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拓宽基地经营者的融资渠道,并争取各级财政对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扶持。
八、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