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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意见


  四、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七)企业和大户等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经营主体,可通过股份合作、联营、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形式。

  (八)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兴办原料林基地,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努力推进资源培育与加工业的有机结合;引导企业采取合作的形式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按照企业投入、大户和林场造林的模式,走“加工带基地,基地牵农户”的产业化发展道路。

  (九)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十)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各方,可用资金、技术、苗木、林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并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五、工业原料林林地经营管理

  (十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协调解决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凡是纳入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企业,可自主设立独立的工业原料林基地经营公司,从事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负责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

  (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涉林企业落实工业原料林基地所需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权属。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十四)在不改变工业原料林定向培育用途的前提下,在经营期内,工业原料林基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工业原料林基地转让后的所有者可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标准和办法。要逐步发展商品林林地、林木转让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转让市场。

  (十六)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涉及林权流转的,应尊重林权所有者的意愿,合理评估森林资源价值,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交易。

  六、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十七)企业自造工业原料林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其采伐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年龄、方式和数量,采伐限额指标可以结转下年使用,逐步实现经营者按市场需求自主采伐。工业原料林进入工艺轮伐期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原料林基地以外的商品材计划指标。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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