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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第六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八条 困难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审批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动态管理制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程序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二)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三类对象管理。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鳏寡孤独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可采用绿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二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每半年入户审核一次,可采用黄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对象,应重点审查和跟踪,每季度审核一次,可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
  (三)续保申请登记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季(月)在领取保障金或限期保障到期后的十日内,必须到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居民委员会(社区)反馈保障金领取情况,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不反馈情况或连续两次不提出续保申请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享受城市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
  (四)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按当地街道或低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暂停或取消其本人的低保待遇。
  (五)公示通报制度。在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示通报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和新增对象的姓名、享受人数及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对象异动制度。保障对象在县(市、区)内迁移或跨县(市、区)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为低保对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封装后交其本人;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在一个月内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重新申请保障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七)信息管理制度。市、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低保信息管理工作,信息网络连接到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统一使用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及时采集、上报有关低保信息,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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