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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有关条 款执行;
  (二)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三)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凡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般可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

第五章 分类施保

  第十五条 按照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相应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保障对象中痴呆傻残、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二)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三)对长期在城乡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劳动的低保对象,可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临时补助金。
  第十六条 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根据劳动能力状况,批准申请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合条 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保障期满后符合条 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重新申请审批,审核审批手续从简。有条 件的地方,对农村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也可以实行限期保障,保障期限一般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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