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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上旬)

  ⒈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社[2009]20号),转发各旗县区贯彻执行。

  ⒉根据民政厅《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制定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案,下发各旗县区执行。

  ⒊根据自治区八厅(委、局)《通知》要求,协调成立我市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领导小组。

  ⒋进行动员部署,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㈡全面清查阶段(2009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上旬)

  ⒈认真按照自治区八厅(委、局)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方案,各旗县区现行开展自查自纠。

  ⒉民政局牵头成立清理整顿公墓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实施方案。

  ⒊旗县级清理整顿公墓办公室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非法建造的公墓及乱埋乱葬形成的坟墓区进行全面检查。市、区级清理整顿公墓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经营性公墓逐一进行检查,并对乡(村)公益性公墓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重点检查。

  ⒋各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分门别类列出公墓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一般问题解决方案经当地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全市性的重大问题由市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决定。

  ㈢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中旬)

  ⒈各旗县区公墓经营单位依照清理整顿方案,对公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5月30日前写出整改报告;同时对公墓建设、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当地民政局协调公安执法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⒉各地要及时向市局报告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⒊召开全市范围内的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通报会,交流工作经验,研讨疑难问题,以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

  ㈣总结报告阶段

  ⒈各旗县区对清理整顿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连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和《清理整顿公墓情况汇总表》于7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⒉市民政局要对各旗县区上报的材料和汇总表汇总,并于8月10日前报往自治区民政厅。

  五、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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