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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㈡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㈢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计。

  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㈤在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前应事先通知审计人员。

  ㈥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单》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书面提出。

  ㈦认真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㈡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㈢根据《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工作日记。

  ㈣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3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和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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