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据实核定企业农民工参保人数。各统筹地区在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扩面中,应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及时跟踪,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动态。对生产规模较小的煤矿、民营非煤矿山,应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人员岗位情况,农民工参保人数及身份,防止在兑现工伤待遇时欺诈行为的发生。
五、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企业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积极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时做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工伤人员就近及时救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农民工的工伤待遇时,应依据企业报备的人员名册,核实申领农民工的身份,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1-4级工伤农民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自愿选择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的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实行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20号)规定,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严格审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应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参保手续。
七、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工作,加大上岗前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时,要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内容,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加强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提高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