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6]181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精神,现在总结我省部分统筹地区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按产量提取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加快推进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我省是西南煤炭和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矿山采掘业是安全事故高发行业,也是农民工较集中行业,优先解决好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是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我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全省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二、合理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要区分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结合企业风险类别,确定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对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职工(农民工)培训等各项制度相对完善的大型国有和股份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其缴费率应按统筹地区的常规费率制度执行;对生产规模较小、事故风险频率较高,生产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基础较差、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小煤矿、民营非煤矿山企业,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可实行按实际产量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生产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企业农民工参保按月报备制度。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按实名制原则参保,并建立按月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册的报备制度。企业使用农民工发生变动的,应随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及时报送农民工变动名册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农民工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