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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一年内,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统筹地区或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完善方便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措施,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作程序,以及签订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形成方便农民工待遇支付的 “绿色通道”。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申请,自愿提出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中止待遇领取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经本人自愿申请,与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可同样实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对已经开始领取长期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新选择一次性了结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八、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一级不超过16年(含16年),二级为14年,三级为12年,四级为10年。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其生活自理障碍费用及其他待遇费用不再另行计发。

  九、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3万元,总的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合计不得超过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十、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因此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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