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危害申报】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 【防护设施维护】印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印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第二十五条 【健康监护】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印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