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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生产设备】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生产布局】印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 【作业环境】印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印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通风净化】印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第十二条 【个人防护用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印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劳动者应在以下工序佩戴防护用品:

  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

  胶订作业时,应佩戴防烟尘口罩;

  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化学手套。

  第十三条 【危害源隔离】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第十四条 【公告栏】印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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