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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举报投诉途径附后)。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工作;

  (二)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投诉事项;

  (三)负责催办逾期未办结的举报投诉事项;

  (四)负责督办逾期(60日)未办结的重信重访举报投诉事项;

  (五)负责统计分析全市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组织区县、行业部门举报投诉联席工作会议;

  (七)负责管理、发放全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金;

  (八)负责宣传报道全市举报投诉工作。

  第八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本单位受理的、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投诉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和奖励建议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配合上级部门、同级其他部门查处举报投诉事项;

  (三)负责统计、分析举报投诉工作情况;

  (四)协助做好举报投诉奖励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投诉:

  (一)值班人员接到举报投诉诉求,负责在举报投诉信息平台上登记,及时交由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办理;

  (二)举报投诉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提出受理建议,交由分管领导确定,填写举报投诉受理单,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意见,最迟不得超过15日;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的举报投诉问题,应迅速组织查处;

  (三)确定查处部门或单位,分发受理单;

  (四)查处部门或单位按照时限进行查处,提出处理意见和奖励建议;

  (五)查处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60日)内回复举报投诉人;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发放奖励金;

  (七)对举报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直接查处的举报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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