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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49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段纪伟;联系电话:83970837,1350139906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含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条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

  (三)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等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举报投诉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分级办理、集中奖励、规范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建立举报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对举报投诉事项统一登记。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明确举报投诉的负责部门和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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