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2信息发布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报道应当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外事办、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
6、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
6.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奖励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追认烈士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队伍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7.3物资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由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部分应急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开展大规模生产,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这类应急物资的紧急大量需求。
7.4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立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