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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迅速组织市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对当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厅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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