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3年,我市建立了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了缴费基数。近年来,由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快速增长,个人参保缴费基数随之大幅度提高,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越来越难以承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基数,由现行的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调整为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