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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退休(退职)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确认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在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后,每月再增加20元。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增加9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7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40元。

  3、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0元。

  (三)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增加70元。

  (四)退休(退职)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后,每月再增加35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仍不足的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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