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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09]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需求,促进我省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的工业产品扩大销售,省人民政府决定安排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轻型载货汽车、农机、机床、电工设备、钢材、电线电缆、农田改造用材、太阳能热水器、医药、卷烟等产品销售,扩大消费、拉动生产,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促进工业产品销售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地方工业产品消费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抓紧编制并向社会发布《云南省名优地方产品采购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倡导全省消费者积极选用地方工业产品。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地方工业产品。鼓励省内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房地产、电力、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地方工业产品。
  二、促进地方工业产品扩大销售
  (一)汽车、农机类产品
  1.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并且在省内办理落户手续的用户,按照车辆购置税的50%,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辆给予补贴。
  2.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运输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用户给予补贴。售价在3.5万元/辆(含3.5万元)以下的产品,按照2000元/辆给予补贴;售价超过3.5万元/辆,按照3000元/辆给予补贴。
  (二)机电类产品
  1.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机床、变压器、电动机、起重机、开关设备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
  2.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以上省内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
  (三)钢材
  1.对一次性购买50万元以上省内钢铁企业生产的线材、棒材、管材、型材等各类钢铁产品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
  2.对—次性购买50万元以上省内钢铁企业生产的板材和抗震钢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
  (四)中低产田地改造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
  对全省中低产田地改造的灌溉系统用材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实行政府采购;属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对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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