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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十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置和大额资金的用途,要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按照会计年检的有关要求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因管理需要,可指定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学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依法对民办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民办教育职责情况、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办学质量。

  (十九)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学校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育和突出办学特色。

  七、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二十)落实发展民办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合理制定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清理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废除或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二十一)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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