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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五、加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三)建立民办教育奖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从200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和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

  (十四)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本地教育费附加,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补助、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各地对民办教育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安排管理经费。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举办民办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国或境外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来云南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限制或停止招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校长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民办学校校长职业资格证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校长聘任机制。

  (十六)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组织招生工作和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要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选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内容发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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