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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八)民办学校用地和基本建设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取得,但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在取得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民办学校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建或扩建民办学校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按照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九)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为重点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育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支持个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引资投教,对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一)建立按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的机制。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制定。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根据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社会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二)建立优质公办学校结对扶持民办学校制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建立优秀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公办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向民办学校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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