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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其基本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办落户手续。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升学、考试、表彰奖励、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医疗保险、物价补贴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中等职业教育及其以下民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要一视同仁。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配发事业单位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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