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云政发〔2009〕7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快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
(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云南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滇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二)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鼓励大胆尝试。
(三)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非学历教育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满足更多人群对多样化学习培训需求的教育。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转制为民办学校。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重点扶持、引导发展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民办学校合作办学,组建民办教育集团。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提升办学层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学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等措施,形成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