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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阳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加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等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为提高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供法制保障。
  (2)强化对现有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严格公益林保护,严禁乱采滥伐,切实改变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继续实施沿海、黄河入海口及南四湖等重要湿地保护工程,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和破坏,遏制湿地面积下滑趋势。在依法保护好现有森林公园的同时,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提高自然保护区质量,建立保护区走廊。加强森林防火,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预警预报、监测、扑救、林火阻隔及火灾评估体系。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建立健全我省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
  (3)加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研究开发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技术,选育耐寒、耐旱、耐盐碱、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森林植物在气候适应和迁移过程中的竞争与适应能力。开发和利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修复、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技术,降低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加强森林环境、荒漠化、野生动植物、湿地、林火和森林病虫害等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提高预警和应急能力。
  3.水资源。
  (1)强化水资源管理。全面落实《山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山东省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2号)、《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增加供水能力、提高用水效率,努力拦蓄地表水,充分利用黄河水和长江水,实现各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加大水资源配置、综合节水和海水利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重点研究开发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转化机制和优化配置技术,污水、雨洪资源化利用技术,人工增雨技术等。
  (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重点搞好地表水开发利用的同时,突出搞好地下水管理,特别是海水入侵区、地下漏斗区、济南保泉区等敏感区域的地下水开采必须严格控制。重点实施南水北调和胶东调水等跨流域调水工程、平原水库和河道拦蓄、河道综合治理、蓄滞洪区建设、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及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一批蓄水、集雨和地下截流工程,形成南水北调、胶东调水、引黄济青干渠与沂沭河水系相互贯通、库湖串联、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的水网体系。
  (3)着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节水高效农作制度,根据当地水、土、光、热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作物布局,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耐旱、高效作物,在易旱地区积极发展旱作农业;加强田间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水小畦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行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调整工业产业结构,限制发展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产业,逐步降低造纸、化工、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高耗水行业的比重;制定实施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严格实行定额管理;鼓励企业开发建设循环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培育节水型企业和工业废水“零排放”企业,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逐步推行超额累进的水价,鼓励中水回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4.海岸带及海洋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省沿海的特点,制定海岸带规划条例、海岛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建立合理的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综合决策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海岸带开发和保护行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立综合管理示范区。
  (2)加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究,主要包括沿海湿地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等,降低海岸带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加快建设已经规划的海洋保护区,提高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力。
  (3)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增设沿海和岛屿的观测网点,建设现代化观测系统,提高对海洋环境的航空遥感、遥测能力,提高应对海平面变化的监视监测能力。建立沿海风暴潮灾害预警和应急系统,强化预警基础保障,提高海洋灾害预警能力。
  (4)强化应对海平面升高的适应性政策。采取护坡与护滩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提高设计坡高标准,加高加固海堤工程,强化沿海地区应对海平面上升的防护对策。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和地面沉降,对已出现地下水漏斗和地面沉降区进行人工回灌。采取陆地河流与水库调水、以淡压咸等措施,应对河口海水倒灌和咸潮上溯。提高沿海城市和重大工程设施防护标准,提高港口码头设计标高,调整排水口的底高。大力营造沿海防护林,建立多林种、多层次、多功能的防护林工程体系。到“十一五”末,力争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平面上升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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