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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③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④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⑤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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