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③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④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⑤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