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在全市各类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告知农民工的法定权利、维权途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等,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在春节、麦收、秧种等关键时期,集中开展追薪行动,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偿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同时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水利、交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里,不得由不具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代发或将工程承包款和工资款混发给包工头。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控,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认真核查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要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四)加大司法援助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