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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局:
  《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经2006年4月25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委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安徽省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办法(试行)》(皖人发〔2002〕7号),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享受年休假对象为委机关处室局(包括监事会,下同)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6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每年休假14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以上,每年休假2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并且可以合并使用假期。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上年度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上年度或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上年度或当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
  四、年休假的审批
  申请休假人员须填写《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委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和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处级干部休假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委主任审批,其他人员休假报分管主任审批。休假人员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将申请表交委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统筹安排,计划实施。各处室局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安排人员休假时,要指定其他人员承担休假人员的工作。
  (二)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如离肥时间较长,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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