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0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3月20日
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
为加强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研究制定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和组织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库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账户设置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等。
依法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执收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向社会公告依法执收的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等;全面、准确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非税收入款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立健全规范执收行为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核算、分析、呈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等。
省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是收缴资金划转的代办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的划转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收缴资金划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