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领导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秉公办事,廉政勤政。
四、检查、考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具体办法是:
(一)成立市交通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党组成员、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对照检查一次;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科长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一项要素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加强机关作风、民主评议行风、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报告制度,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局党组(党委)。
(五)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底进行一次。
(七)交通局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发生问题和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于失察、失职、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