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原则按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处室、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机关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综合处、监事会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3名公务员代表组成。其中3名公务员代表由机关处室推荐产生,委领导任主任。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委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民主推荐情况,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委党委会审定。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委人事教育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