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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9〕6号)


各处室局:
  为做好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结合我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评价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委厅级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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